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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专技类培训预收资金实施监管:学员7日内未参加培训可无条件退费
大鹏 2022-07-22 11:56

三言财经 7月22日消息,7月2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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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出现下列行为:一是不准作出保过、包过、保证取得证书等保证性承诺;二是不准对培训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三是不准以证书挂靠、不符合考试资格可以代报名、提供考试题等虚假、违法承诺欺骗、误导消费者;四是不准用非合同约定的培训机构账户收费,在合同约定内容之外另行收费,向消费者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五是不准向消费者捆绑信贷服务;六是不准不向消费者提供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七是不准超出培训机构服务能力的收费;八是不准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其他行为。


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学员因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学员确认变更退费渠道。


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学员要求退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由于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学员退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监管细则》要求,区级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备案、预收资金存管等事项的监管。培训机构发行预付卡超过100张,或者预收资金金额超过10000元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区级人社部门备案。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一并计入总公司。培训机构发行预付卡未超过上述标准,可以向注册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主备案。


《监管细则》明确,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资金全部纳入资金存管。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北京辖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培训机构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不得预收资金。


培训机构应在所选择的唯一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全部预收资金应直接进入存管专用账户,即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通过资金存管系统实现分账管理、核算。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账户预收资金,不得侵占、挪用资金。消费者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存管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


存管资金支取须与培训服务进度相匹配,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学员确认同意支取后,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学员不同意支取的,存管银行不得拨付资金;培训机构与学员沟通一致后,可以再次提交资金支取需求。学员超过5日未确认的,视为学员无异议、确认同意支取,存管银行应拨付资金。培训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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