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加载中...
天丝集团声明:中国红牛声明系断章取义,已启动上诉程序
Connie 2022-12-30 13:54

三言科技 12月30日消息,12月29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91 民初725 号),依据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中国红牛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为:“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


针对中国红牛(也称北京红牛)的声明,今日天丝集团也发表了声明,如下:


1.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91 民初725 号,下称“判决书”)系该基层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该判决书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重大错误,天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并将坚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2. 上述未生效判决书也不能改变北京红牛的红牛商标使用授权期满和经营期限届满的事实,北京红牛声明系故意断章取义,旨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3. 该判决仅与所谓“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故北京红牛大肆宣扬“判决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并非判决的内容。


4.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20年 12 月21日就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属于天丝集团以及天丝公司对北京红牛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等事实作出终审生效判决。


5. 1998 年 8 月 31 日,天丝集团与泰国华彬等投资方签订了《98 年合资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五条约定,该合同经签订后,合资各方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该合同不符,均以该合同为准。《98 年合资合同》系各方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6. 所谓“协议书”并非各方正式签订的有效协议文件,且已先后被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95年合资合同》及《98 年合资合同》所取代。


7. 在北京红牛经营期限和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双双到期之后,华彬集团仍然继续违法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对各方达成的契约的悍然无视、对天丝集团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对中国法治体系的肆意践踏。天丝集团将依法排除华彬集团造成的各项干扰,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和相关侵权方,天丝集团已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诉到底。


Connie
文章总数
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