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财经 3月26日消息,昨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前百度中层马国林受贿案的东城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书,认定马国林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
据悉,原百度公司联盟发展部总经理马国林受贿案在历经,2015年海淀法院审理、2016年北京一中院二审、2017年北京高院裁定发回海淀法院重审后,最终在2018年移交东城法院重审,并于2018年底审理结案。
判决书显示,马国林于2012年1月升任为百度公司联盟发展部总经理,有权决定联盟一切事务,包括确定合作对象、决定分成比例等,具备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的职务便利条件,并且,马国林在明知春庭月公司负责人关某、张某有谋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为春庭月公司带来利益的请托目的,仍收受二人给予的好处费,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非国有公司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该阶段马国林收受的钱款应认定为受贿款。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马国林具备百度公司联盟发展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且利用了上述职务便利,审批了春庭月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提高了春庭月公司的广告费分成比例,实施了保障春庭月公司和百度之间的顺利合作的行为,视为“实施”、“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该利益正当,马国林的行为仍侵犯了非国有公司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该阶段马国林收受的钱款均应认定为受贿款。
另外,马国林收受春庭月公司给付钱款的时间、金额、比例与春庭月公司从百度公司获得的广告费分成密切相关,且呈现一定的比例关系,马国林收取春庭月公司给付的钱款时,采取了他人的账户而非其个人账户等,均印证了本案钱款的受贿款性质。
东城法院认为,马国林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马国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马国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九十五万三千九百五十一元二角八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查封在案的马国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解除查封,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