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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再审案宣判:撤销部分量刑,维持挪用资金罪的定罪
Joice Wang 2019-04-10 11:38

三言财经4月10日消息,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

审判长裴显鼎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Joic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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