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加载中...
交通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Feng 2019-06-28 08:50

三言财经 6月28日消息,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印发《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等。《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信息。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递快件的权限。


《管理办法》要求,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标明智能快件箱有关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保存操作记录、查验结果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Feng
文章总数
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