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山东腾讯”因侵权判赔30万
三言财经7月9日消息,据济南中院微信公号报道,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
原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仅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字号权。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
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