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财经7月18日消息,据澎湃新闻报道,今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该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个人持有“比特币”应认定为虚拟财产。据悉,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
据报道,5年前,吴某通过淘宝花近2万元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之后便忘了这事,直到2017年5月,当其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因此,吴某一纸诉状将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就其损失76314元(起诉时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件争议物品“比特币”的特殊性,这也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最终,杭州互联网认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与了肯定。
该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其有了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的官方认定,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没有货币的法律地位。法院裁定只是对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网络虚拟商品的地位给予确认。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综上,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