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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惨创业者再发声:事出反常因对对赌协议本身法律认知不同
2020-06-09 09:52

三言财经 6月9日消息,近日,一篇名为《最惨创业者》的文章引起广泛关注,作者郭建自称系一名创业者,在文中郭建讲述了自己的创业经历。


2015年,其被投资机构科发资本联合股东于任远赶出了创立5年的公司,失去经营控制权;


2018年末,该投资机构又以对赌失败为由发起诉讼,要求郭建承担回购义务支付3800余万元,并且郭建败诉,郭建承担38,00万的回购义务。


今日,郭建再度发文称,自己的最“惨”经历引起极大的关注,大家对于这样一个结果都感到非常诧异,事出反常,必有“妖孽”,这个“妖孽”到底是什么,是非常值得讨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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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认为,这个“妖孽”既不是科发基金,也不是自己,这个“妖孽”是对对赌协议本身的法律本质来源认知的不同。


1、 对赌协议光看表面是违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个基本原则的,但是他又是合法有效的,其合法性来源是什么?


2、 对赌协议对赌的公司经营业绩,必然是基于《公司法》的相关约定,《九民纪要》里明确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只谈论《合同法》,而不讨论《公司法》里关于法人组织结构赋予的权利,显然是不合适的。


3、自己对科发基金并无恶意,也许在他们的认知里对赌协议本身就是他们理解的那样。所以此事引起如此大的讨论以及争议,原因就是大部分人对对赌协议本身不是这样一个认知,认为被投资方参与剥夺了经营权后还需要承担公司发展目标未达成的回购义务显然是不对的也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光看《合同法》以及合同的表面文字又无法找到法律依据,这就是此事引起巨大争议的原因,所以回到对赌协议的本质来源《公司法》,在《公司法》基础上探讨,就会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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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公司股权律师张特发文称,最惨创业者显然是夸大其词,投资者和公司创始人创始股东签订业绩对赌条款,当业绩不能达到,创始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或者以股权来补偿投资者,基本上是股权投资界的通行做法。


张特表示,个人以为,双方约定的业绩考察期限应当是在股权转让之前的,股权转让不是重点,重点是在考察期限内双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郭建一方有没有经营公司达到合同约定的收益。 不过,从公开信息来看,有一个疑点,就是郭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投资方是否就是业绩没有达到时的补偿或者部分补偿。在这一方面,也许是郭建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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