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财经 6月21日消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显示,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31943461号“人人车保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人人车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56134号“人人车”商标、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第30161715号“人人车”商标、第14866381号“人人车”商标、第22742267号“人人车”商标、第27456136号“仌车”商标、第17372358号“人车人”商标、第29517233号“人车人 开创汽车新生活”商标、第28974553号“人人车库”商标、第27536475号“人人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保卖”是申请人臆造词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针对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程序尚未结束,对于引证商标二稳定性尚无定论,故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就引证商标四、九分别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3606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15714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但上述裁定或决定尚未生效;分别针对引证商标一、五、六、八的驳回复审程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尚未结束,对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稳定性尚无定论。故,上述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直接邮件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人人车”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文字“人人车”、“仌车”、“人车人”、“人人车库”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保卖”,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