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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对美团优选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150万元
2021-03-11 1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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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财经 3月11日消息,今日,市监总局发布对美团优选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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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美团优选”在济南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直降、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寿光黄瓜(450g±50g /份),进货成本15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99元。

  

2、2021年1月7日,当事人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2斤±50g),进货成本21.9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20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枣园桥无抗鸡蛋90枚/箱,页面标示“直降40.1元,限购2份,¥49.9 ¥90”。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并未降价。

  

2、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山东栖霞红富士400g,页面标示“4.3折优惠,¥2.59 ¥5.98”。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未有折扣优惠。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市监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