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财经1月5日消息,据天眼查App显示,李泓、罗浩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3日发布,该裁定书显示,2017年4月20日,王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因对华为手机心怀不满,自己杜撰了《任正非关于闪存门内部讲话:华为手机不要盲目堆料和跑分》的文章,文章编造了任正非的讲话,称购买华为P10手机的消费者可以退货。

当日14时许,王某将文章发在百度贴吧中的“手机吧”、“华为P10吧”、“小米吧”。随后该文章在网络上不断被人转发。随后被告周游、李泓、罗浩未核实图片内容真实性和来源的情况下进行转发被逮捕。
判决结果为:上诉人李泓、罗浩与原审被告人周游在未核实文章真实性和来源的情况下,便将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涉案文章的主要内容不是由周游、李泓、罗浩所编造,故周游、李泓、罗浩的行为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19)粤03刑终2103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泓,曾用名李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户籍地址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8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万**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户籍地址河北省辛集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8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邓占生,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游,曾用名周金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户籍地址陕西省蓝田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7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游、李泓、罗浩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粤0307刑初14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泓、罗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4月20日,王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因对华为手机心怀不满,自己杜撰了《任正非关于闪存门内部讲话:华为手机不要盲目堆料和跑分》的文章,文章编造了任正非的讲话,称购买华为P10手机的消费者可以退货。当日14时许,王某将文章发在百度贴吧中的“手机吧”、“华为P10吧”、“小米吧”。随后该文章在网络上不断被人转发。
2017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周游在“今日头条”上看到了“森林科技”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任正非表态P10闪存门事件,不影响体验但决策有问题》的文章,文章内容与王某编造的文章相同,另附了一张照片。
当日16时24分,周游加上了“据说任正非@任正非今天在内部会议说了,可以退货的,不知道华为最近的行为会不会改变。@熊本科技、@laenix、@跳跳可爱虎”,并将上述文章中的照片以及“以下为任正非讲话全文:……就当是为你们团队买一个教训”部分内容以图片形式,一并发在其个人新浪微博“Nipsih聊数码”的账号上。截至案发,该文章阅读量4.4万,转发量83,评论量62和点赞17。
发文当日,“快科技”的编辑张某(“鲲鹏”)联系周游,询问文章的真实性和来源。周游在不能确定真实性的情况下,谎称是“听一个华为BG的人说的”、“不确定百分百靠谱,但是的确是内部人说的”、“他们说今天举行了一次简单的午餐会”、“然后任正非说的”,还将编造的任正非讲话内容的图片发给张某。
2017年4月20日下午,盛拓传媒旗下“IT168手机频道”编辑被告人李泓、罗浩在公司内部“叮叮群”里看到闫某转发的涉案的编造的任正非讲话图片。
17时33分,被告人李泓在未核实真实性和来源的情况下,登陆“IT168手机频道”的“今日头条”账号,转发了上述讲话图片,并拟了一个《华为Pl0事件已经惊动任正非:该退就要退,以后不要放跑分》的标题,加了“华为P10闪存门事件愈演愈烈,目前不仅引发国内消费者强烈不满,甚至国外用户也都集体吐槽,俨然成为一起全球性话题,而华为也从最早的沉默无言到如今余承东表态说明自家的产品体验正常,但由于华为根本没有针对消费者给出一个答案,例如是换货、退货、补偿等措施,被大量消费者指缺乏企业责任感,严重程度已超出一般的事件。而华为P10的闪存话题似乎也惊动了华为创始人和总裁任正非,今日下午网络流传出一份疑似73岁高龄的华为祖师爷针对这件事情的看法。(该图片源自网络,非华为官方来源)”内容。
当日,主编杜某通知李泓,华为公司已经官方告知没有这方面的讲话,李泓未删除该文章,只是在标题上加入“疑是”两个字,改为《华为P10事件疑是已经惊动任正非:该退就要退,以后不要放跑分》,并配上自己的点评文字:“如果这份内容是真实的,那任总还是比较有责任感的,至少在针对华为P10退货这件事上就表态上:可以退!而且也说明,华为要打的是持久战,只要消费者认可,就不怕没有机会。如果你们都不闻不问,装作聋哑人,那用户自然会有所不满。所以大家觉得华为最终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截至案发,该文评论73条。
同日18时许,被告人罗浩在未核实图片内容真实性和来源的情况下,将图片发布在其名为“罗小浩同学”的微博上,并配上自己的点评文字:“华为祖师爷任正非今天对#华为P10闪存门#事件发表了内部讲话:你们这些娃娃做出了这样的事情,要负起责任来,消费者不满意的,该退就要退!以后不要跟小米学跑分之类的邪门歪道,不要被别人牵着鼻子,把路走歪了。我已然被任老爷子圈粉了。”截至案发,该文阅读量1.7万。
2017年4月21日,华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9月21日将被告人李泓、罗浩抓获,于2017年9月28日将被告人周游抓获。
另查,自2017年4月1日至7月21日,华为P10手机在华为商城共退货1610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三台。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
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4.搜查、扣押、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华为公司提交的报案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网页截图复印件。
6.公安机关向华为公司调取的2017年4月1日至7月21日华为商城的退货数据、退货记录、华为商城2017年4-7月退货趋势图、华为公司所提交的退货清单。
7.公安机关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2017年3月1日至7月17日消费者向该局投诉或举报内容含有华为手机闪存事件的网络新闻或网络帖子的举报数量,该局所出示的回函及投诉记录单。
8.吉林建筑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出具的《关于周游同学的在校表现》。
9.华为公司向宝岗派出所出具的谅解书。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
三、证人王某、张某、杜某、刘某波、石某、项某、王某坤、张某勇、刘某龙、刘某海、刘某山、高某、王某辉、王某波、邝某宝、颜某明、杨某、汪某滨、赵某、魏某捷、简某立的证言。
四、被害单位授权代表罗某彬(华为员工)陈述。
五、被告人周游、李泓、罗浩的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电子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游、李泓、罗浩在未核实文章真实性和来源的情况下,便将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游、李泓、罗浩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游及其辩护人关于“以下为任正非内部讲话”不是周游所加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认定三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未核实王某所编造的文章内容真实性和来源的情况下,不仅转发了王某所编造的文章,而且均自行添加了部分内容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中被告人周游还在有编辑向其核实文章内容真实性时谎称是听内部人说的,被告人李泓在主编告知其文章内容虚假时既未删除文章,也未发表文章予以澄清,而是仅在标题上添加“疑是”二字,并继续添加点评文字误导他人,被告人周游作为兼职从事自媒体行业的人员,被告人李泓、罗浩作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对所发消息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增添了内容误导他人,足以证明三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所发的文章均有一定的阅读、转发或评论量,不仅造成了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中给华为公司造成了较大影响,其行为已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涉案文章的主要内容不是由三被告人所编造,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游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泓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罗浩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电脑三台,予以没收。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泓上诉提出: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本人“对所发消息的真实性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添加了内容误导他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与法相悖。
第二、第一审判决认定本人“造成了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在现实中给华为公司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没有任何关联性证据,缺乏法律支持。
三、第一审判决认定本人“行为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缺乏相关证据。四、第一审判决认为包括本人在内的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同时又认定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本人、罗浩均被羁押十个月。
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本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第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无罪。
上诉人李泓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李泓没有编造虚假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泓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散布。二、李泓虽然发布了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但该信息并未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三、李泓没有引导消费者退货,不能将消费者退货等同于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认为李泓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第二审对李泓作出公正的裁决。
原审被告人罗浩上诉提出:
一、第一审判决书载明的“这篇文章的阅读量30多万”描述不清。
二、对第一审判决书载明的“被告人罗浩作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对所发消息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增添了内容误导他人”有异议。
三、对第一审判决书载明的“三被告人所发的文章均有一定的阅读、转发或评论量,不仅造成了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中给华为公司造成了较大影响,其行为已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有异议。
四、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浩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本人已经被羁押10个月。
五、华为P10混用闪存导致大量用户不满,用户退货是基于华为P10本身的产品问题,与本人所发微博没有任何关联。
六、本人没有查明信息源就发布,承认有错,也道歉,但错不至罪。认为第一审判决缺乏证据支撑,请求第二审改判无罪。
上诉人罗浩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罗浩从事新闻媒体工作,职务是编辑,他对新闻事件有敏感性,华为P10闪存事件暴露后,他仅仅发表了一条100字的微博,发表了评论。罗浩的微博评论没有给华为造成严重后果。认为他发微博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第二审应当判决罗浩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泓、罗浩与原审被告人周游在未核实文章真实性和来源的情况下,便将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涉案文章的主要内容不是由周游、李泓、罗浩所编造,故周游、李泓、罗浩的行为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上诉人李泓、罗浩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泓、罗浩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意见均在第一审时已提出,原判决不予采纳并已充分说明理由。原判决根据李泓、罗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泓、罗浩定罪准确,免予刑事处罚适当。李泓、罗浩于2019年7月3日接受第一审宣判时均曾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李泓、罗浩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免予刑事处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永鹰 审判员 王丽 审判员 马学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松柏(兼)